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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新办法
近日从市建设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前,市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下文,对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新的办法。近日,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水利渔业局、环保局又联合下发了《金华市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从1月30日起实施。
征收对象
与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和征收主体:凡市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或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或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考虑到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体制正在研究完善中,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将污水、废水排入区(含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下同)属污水处理厂的,暂由各区建设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代征。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范围内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按《关于金华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通知》执行;婺城区、金东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按两区现行标准执行。
污水处理费
按月征收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年终汇算清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包括向自备水源使用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一律全额缴入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根据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在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体制未确定前,市与区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后,专项用于各自职责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支出。市与区两级财政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在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体制确定后,按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再行确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按用水量计收
根据新出台的《金华市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由建设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水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水利部门应及时向建设部门提供自备水取用水量情况。市建设部门定期组织水利、环保、经信部门等对缴纳义务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不定期抽查,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提供保障和必要基础。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收。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若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建设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用水单位不得虚报、瞒报取水量或排水量,如果擅自改装、迁移、拆除自备水源取用设施,或擅自调校、损坏自备水源取水计量设施,或阻挠巡检人员进入巡查区域检查,将由相关部门进行警告和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其自来水计划用水量。
排入纳管的污水水质
应符合标准
根据规定,缴纳义务人所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纳管排放标准,并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其出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需按《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但其出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或外排管网的,按本细则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并不再缴纳排污费。
如果企业排污过程中发现纳管污水出现异常情况,有可能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应当事先通知建设、环保等部门,对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禁止企业污水纳管。未经批准异常排水造成的损失,由污水排放单位负责。